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护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及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应当按照国家减税降费的有关要求,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充分考虑会员经济状况,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

   (一)委员会员会费金额每年100元;

   (二)普通会员会费金额每年20元;

   (三)学生会员会费金额每年5元。

第四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收取会费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开具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均不得使用会费专用收据。

第五条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由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六条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标准应在本会办公场所、网站公示。

第七条 本会会费使用范围:

   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依据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本会所需的固定资产及管理费支出;

   (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支出

   (三)本会举办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技术推广、考察交流、出版书籍等活动的开支;

   (四)其他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费用。

第八条 本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会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51229日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