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护理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辽宁省护理学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四条 本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会费每两年度缴纳一次。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金额每年10元。
第七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依照学会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本会所需的固定资产及管理费支出。
第十条 学会举办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技术推广、考察交流、出版书籍等活动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根据学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 ,并开具民政厅印制、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