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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辽宁省护理学会
    英文译名: Liaoning Nursing Association
    缩    写:LNA
    第二条  辽宁省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辽宁省护理科技工作者的组织 ,是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是发展辽宁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崇尚护理道德,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提高护理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理学科的繁荣和发展,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护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贯彻执行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做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护理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护理学教育,发扬救死扶伤,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职业理念。
    第五条  本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接受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6号,邮政编码:110005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三、开展继续护理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业务和不断更新医学、护理学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开展科普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编辑出版发行护理杂志、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
    六、发动会员对国家和省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士注册和其它各项工作。
    八、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宣传和奖励在学术活动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优秀专业委员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
    九、开展护理专业咨询服务。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十一、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生已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
    四、热心支持护理事业人士或护理教育的工作者。
    五、凡有关单位均可向学会申请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市护理学会按
照本章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审批,由本学会发证备案。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培训。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维护学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科普、扶贫、继续教育培训等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及科普读物。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 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事理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为应为护理学术专家或护理管理专家,秘书长应为熟悉护理学会工作的管理专家。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对我省护理事业有突出贡献,德高望众的上任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聘为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在不超龄的前提下任期最多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系由所在市或省直有关医疗单位推荐,由于年龄和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护理工作岗位,应随时报告本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变更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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